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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字体:   2014-07-28 11:20:39   来源: 中国天气网广东站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由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不利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国气象局处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

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并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1.3.2以防为主

气象灾害是各类自然灾害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普遍的灾害种类。加强气象预报精确度,通过准确的监测预警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将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程度降至最低,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3.3部门联动

气象灾害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共同行动,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3.4社会响应

通过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 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2.1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平均风力达到6级,或阵风达到8级。

2.2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平均风力达到8级,或阵风达到10级;

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10℃以下;

最高气温35℃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1000米以下;

强雷电天气。

2.3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平均风力达到10级,或阵风达到12级;

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5℃以下;

最高气温37℃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200米以下。

2.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

日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0℃以下;

最高气温40℃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50米以下。
 
3 监测与预警

3.1气象灾害监测

市气象部门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中国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依托全球、国家、省气象业务系统,建立深圳市台风预警监测系统,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气象雷达、气象自动站网等现代探测技术,确保对可能影响深圳的各类气象灾害实施有效的监测。

3.1.1常规监测阶段

预计48小时内可能有灾害性天气影响我市或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形势时,实施常规监测。

每3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3小时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检查深圳范围内的气象业务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站、雷电定位系统、风廓线探测系统等,确保相关系统稳定运行。

3.1.2加密监测阶段

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时,进入加密监测阶段。每1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小时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3.1.3预警监测阶段

预计12小时内灾害性天气将要影响我市或已经开始影响我市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每1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5分钟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和雷电定位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本市地面自动气象站网实时监测资料;并尽可能采用多种途径收集更多的气象卫星资料或产品。

3.2预报预警

3.2.1气象信息快报

预计在48小时灾害性天气可能影响深圳时,市气象局将在正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前6-24小时,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市、区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当预计灾害性天气将严重影响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指挥机构召开防灾、减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局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每6小时(或3小时)发布一次气象信息快报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深圳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等分别使用“消息”、“警报”、“紧急警报”等标题,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日期、时间、警报名称;

灾害性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影响范围、移动路径等。

预测信息:强度、移向、移速的变化,影响深圳的时间、可能影响程度、灾害影响预评估等。

3.2.2预警信号发布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预测、实况监测和影响程度的区域差异,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各类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台风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发布雷电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可根据预测、实况监测结果及灾害影响程度分区域发布,对重点影响区域发布比全市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4 信息发布

4.1决策服务信息报送

市气象台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传真分发系统,将气象信息快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发送至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房产局、旅游局、贸工局、公路局、深圳海事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市气象台通过短信通报平台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送到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人。

4.2公众服务信息传播

市气象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通过传真分发系统和短信通报平台发送到各相关媒体。并在15分钟之内,通过气象专线(12121)和气象网站(www.121.com.cn),向全体市民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查询服务。
深圳广播电台、深圳电视台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发送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移动通讯运营商、深圳政府网站和主要门户网站、户外广告屏运营单位,均需与气象部门签定信息发布协议,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3重点场所信息传播

市建设、海事、教育、劳动保障、旅游等重点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与气象部门共同建设有效的信息传播体系,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后能及时传播到社区、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点、港口等重点场所。
各传播媒体应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尽可能采取各种传播手段将预警信息传播到重点防御区域。
 
5 应急启动
 
5.1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启动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2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启动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3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启动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5重点区域重点防御

对于发布高一级预警信号的重点防御区域,应按照该区域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御措施。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重点防御。
 
6 部门联动
与社会响应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不同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学校、社区、旅游景点、港口等重点场所采取响应措施,有效避免和减缓灾害的影响。
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7 灾害评估

 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的灾前、灾中和灾后影响评估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影响前后,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评估。根据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特征,结合灾区的经济密度、人口密度、社会运行状态、预测灾害能力等综合指标,灾前预先估测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评估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和公众采取措施降低灾害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在常规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在加密监测阶段,每12小时评估一次;

在预警监测阶段,每6小时评估一次。

在台风影响结束后,对灾害进行事后评估。根据对受灾范围,人口伤亡程度,健康状况的影响,被毁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其它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的客观统计,对出现的灾情作出客观评价,提供较准确的灾情损失统计数据。

7.1灾情上报

市民政局、三防办、森林防火办、深圳海事局等部门应对相关灾害情况作出相应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抄报市气象局。

7.1.1报灾内容

受灾人数、基础设施损失情况以及农林渔业、工业、服务业损失情况等。

7.1.2报灾方式

社区安全责任人员应及时通过社区信息传输网络上报灾情信息;各单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拨打市气象局设立的气象灾害报灾热线(82020000、13798381014)、登陆气象局网站(www.121.com.cn)、发送短信(移动用户:075512138、联通用户:19012138)等方式将灾害信息发送到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负责将收集到的灾情信息汇总,并进行筛选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以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快报的形式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广东省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同时收集到气象灾害信息库。

7.2总结

7.2.1灾后总结

应急任务解除后,气象部门从工作和技术方面进行总结,以提高应急能力。

7.2.2资料归档

气象部门对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8 保障体系

8.1应急系统建设

市气象局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的城市气象灾害事件数据库、基础地理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综合应急服务系统。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

8.2信息共享

市气象部门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市水务、环保、交通、国土房产、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部门提供灾害防御过程中所需的有关信息,做到灾害信息的共享。


8.3现场保障

市气象部门应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配备移动式气象监测车和现场气象保障系统,通过卫星数据(话音)通信、移动数据(话音)通信、无线扩频数据通信、800兆集群通讯等组成的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制作出符合现场需要的气象信息和气象预报、警报产品,根据现场气象服务的要求,提供定点、定时、定量、连续、滚动、无缝隙的气象预报服务。

8.4区域联防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部门应根据预报、预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和信息;同时要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以及香港、澳门气象部门实时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当有重大旱情发生时,应保持与东江流域各地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整个东江流域的雨情、水情。

8.5应急备份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部门应启动异地容灾应急备份业务系统,当主系统出现异常时,能够迅速切换业务系统,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期间的预报预警服务。

8.6应急专家库

气象部门建立由气象部门专家、相关部门专家和上级气象部门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8.7规划建设风险评估

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根据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9 宣传与培训

9.1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媒体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的宣传。

9.2培训

市气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9.3灾害保险

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台风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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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广东.林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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