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气象现代化试点省建设和深化气象改革的要求,推动《条例》贯彻实施,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条例》的出台使我省防御气象灾害更加规范高效
广东是气象灾害影响大省,也是气象灾害影响重省。全国主要的气象灾害都可能在广东出现。由于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同样的气象灾害形成的链条长、损失重、社会影响重。过去15年,我省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死亡200人,其中因雷电灾害死亡68人,因台风、暴雨等灾害死亡132人,全省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超过1500亿元。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我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历来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目前,广东既是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试点省,又是全面深化气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试点,《条例》的出台以法治的方式构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既是气象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又是全面深化气象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要多方配合和公众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气象灾害防御涉及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乃至千家万户,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全社会都应当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条例》以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为调整对象,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全面规范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各环节工作,集中体现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同时结合我省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推动。为提高社会认识和参与度,《条例》鼓励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确立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机制以及建立气象信息员协理员制度等,希望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基础上,广大社会公众也能够积极地了解自己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主动而有序地参加到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来,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贯彻实施好《条例》,最主要就是要通过广泛宣传让整个社会知法、懂法、遵法、用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要实施,首先要让大家了解、理解。《条例》出台的时机非常好,今年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颁布十五周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审议通过《条例》是广东贯彻实施《气象法》最有力的举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把握这个难得的机遇,结合纪念《气象法》颁布十五周年,认真部署和组织《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1)组织干部职工逐条学习好《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联系实际、深入讨论,明确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和所赋予的责任并准确执行,自觉地把气象法治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2)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条例》的主要内容。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中“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作用,使《条例》有关制度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合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采取多种措施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并采取座谈、有奖问答、举办科普游等多种形式展开广泛宣传,吸引公众参与,使全社会了解《条例》有哪些规定,明白自己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引导社会公众合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贯彻实施好《条例》,需进一步提升气象管理水平
1)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以及气象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管理职责。气象部门应当梳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纳入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全面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增强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协调性和执行力。
2)积极实践和完善停课停工制度。《条例》借鉴香港气象灾害防御的成功经验,首次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机制,明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前段时间,为加强停课联动机制和应急响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与省气象局联合发文,规范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应对台风暴雨停课安排工作机制,增强停课机制的操作指引,在今年“威马逊”和“海鸥”两个台风过程已进行成功实践,《条例》实施后,将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况,评估该项工作机制的实施效果,并不断完善,使之成为行之有效、可推广可复制的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3)强化极端天气(雷电)公共安全监管。广东是全国雷电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强弱电设施的大规模应用,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针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管理的需要,《条例》从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出发,规定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要求雷电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为的是从源头上遏制雷电灾害的发生。气象部门作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部门,接下来要加大对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的监管,严格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职责,落实建筑物防雷“三同时”制度,继续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安监、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防雷联合执法监察行动。
4)推动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减轻建设项目对气候环境影响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法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明确要求,但一直以来,由于规定过于宽泛,气候可行性论证约束力不强,很多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未经论证盲目开工,导致出现选址不科学、防护不及时、投资不合理等问题,存在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条例》从增强法律法规实操性的角度出发,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下一步,省气象局将协助省政府共同研究制定落实这项条款的规章,争取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5)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农村仍然是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区域,农业仍然是最易受气象条件影响的脆弱行业,农民仍然是最需要提供气象服务保障的弱势群体。《条例》结合气象为农业发展服务的新需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气象部门也将切实加强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加强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即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通过下沉服务,扩大气象服务覆盖面,努力实现气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推动配套标准文件的制定和执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专业性强,但同时具有公共性、跨领域的特点,除了依法防御,制定和实施标准也是促进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和管理有序化、规范化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当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制度作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除了要根据《条例》的各项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还要积极促进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技术交流和创新,下大力气研究和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准在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实施,使标准成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