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 “中国天然氧吧” 创建活动目的是通过评价旅游气候及生态环境质量,发掘高质量的旅游憩息资源, 倡导绿色、生态的生活理念,发展生态旅游、健康旅游。旨 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和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
第三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对象为我国境内气候舒适, 生态环境质量优良,配套完善,适宜旅游、休闲、度假、养生的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区)行政区或规模以上旅游区(旅游区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公里)。
第四条 “中国天然氧吧”由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 政府或同级别的管理部门、规模以上旅游区运营部门自愿组织申报。
第五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评审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公益性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评审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章 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由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组织。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设立“中国天然氧吧” 组织委员会,负责具体创建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委员会包含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成员 4-6 名。
第八条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组建“中国天然氧吧”专家库。成员由气象部门、旅游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相关科研院所以及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 荐,经中国气象服务协会遴选后产生,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在组织委员会组织下开展相关工作。专家库成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或是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 “中国天然氧吧”的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气候条件优越,一年中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达“舒适”的月份不少于 3 个月;
(二)负氧离子含量较高,年平均浓度不低于 1000 个/ 立方厘米;
(三)空气质量好,一年中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 70%;
(四)生态环境优越,生态保护措施得当、居民健康水平高、旅游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
第十条 申报 “中国天然氧吧”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承担创建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由申报 “中国天然氧吧”的单位向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申报,也可委托省级气象服务部门向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基本内容
1.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及落实情况;
2.气候条件、负氧离子状况、环境空气质量、植被覆盖、地表水质等生态环境状况;
3.旅游配套情况;
4.地区特色以及获得荣誉情况。
(二)要求
1.由申报单位提供“中国天然氧吧”书面申报资料, 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传送至指定邮箱;
2.“中国天然氧吧”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申报活动的具体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 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应科学、准确、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涉及相关数据监测、处理见附录《“中国天然氧吧”监测数据处理指南(试行)》。
第五章 初审、评价、复核与评定
第十三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组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对通过初审地区的生态气候环境进行客观评价、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现场复核组设组长 1 名,成员 2-3 名,复核组组长从“中国天然氧吧”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现场复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本地区相关情况的介绍;
(二)查阅前期文件、技术资料等;
(三)复核组按要求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勘验;
(四)复核组向组织委员会提交现场复核报告。
第十六条 组委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客观评价结论、现场复核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定意见,报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审定。
第六章 授 牌
第十七条 经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授予“中国天然氧吧”称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气象服务协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牌匾和证书。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对获得“中国天然氧吧” 称号的地区实行复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中国天然氧吧” 的情况。
(一)检查、评估工作自授牌之日起每三年组织一次;
(二)获得“中国天然氧吧”称号的地区须按要求向中国气象服务协会递交检查、评估材料;
(三)对于没有通过检查、评估的地区,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建议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中国天然氧吧” 条件的地区,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将撤销其“中国天然氧吧” 称号,并进行公开。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申报“中国天然氧吧”的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回避制度。凡参与“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核、评定专家则取消“中国天然氧吧“创建活动专家资格,不得再进入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专家库;属中国气象服务协会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授予“中国天气氧吧”称号、复制牌匾和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中国气象协会拥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服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