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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字体:   2015-02-27 17:59:32   来源: 广东省气象局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1月26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57条,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原则、组织领导、灾害预防、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灾害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条例》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要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

《条例》紧密结合广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重点突出,责任明确、流程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条例》借鉴香港经验,结合我省的气象灾害特点,规定了台风、暴雨期间的停课、停工安排,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编辑: 广东.殷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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